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移交政府管理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测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市政设施安全运营、公众责任等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根据需要进行投保,提升市政设施风险防范水平。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