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长制第九条有效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域空间管控、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