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