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建设水域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