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浦塘、西塘河等输送清水的河道,其保护范围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