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七浦塘、西塘河等输送清水的河道,其保护范围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