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十九条有效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业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保护和新河道的建设。合理利用河道岸线资源,岸线利用的具体控制指标应当在相应规划中明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