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按照防洪排涝、资源配置、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的总体安排,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的保护规划,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性河道的保护实施方案。

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的保护规划,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的保护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