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长制第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置河长制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河道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管护要求、排污口情况、禁止和限制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并设置于河道沿岸显著位置。公示牌内容变动或者公示牌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