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河长按照认河、巡河、治河、护河的流程履行职责,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理工作,实现水岸共治,推行河道综合管护模式,提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