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