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