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