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