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