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药;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