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