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