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