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