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