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