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