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扶持农田水利社会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推行农田水利社会化管养模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