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二)严重毁坏或者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不能使用的;(三)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服务对象的用途发生变化,已无使用必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