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占用者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