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