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增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尊荣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