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员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当提升服务功能,发展成为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