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等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