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在社区建立短托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依托日间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