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在对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