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三)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主席团确定的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四)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

(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建设和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工作平台,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八)负责处理主席团的其他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