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所属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以由副主席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乡镇的重要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