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