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