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