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