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