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