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补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