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告栏、显示屏等方式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