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