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成品油销售站点、瓶装燃气灌装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