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散装汽油、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成品油销售站点、瓶装燃气灌装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