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将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