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教育管理,防止出现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