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