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