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
(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可疑线索的调查核查、涉恐案件的侦办;
(四)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反恐重点目标警戒、巡逻、检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