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三)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四)负责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六)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七)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