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平安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应急力量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