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地区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